第445章以柔克刚是儒家 求月票-《天朝之梦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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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宪法第四条则规定:大明天子拥有立法之权,立宪会议须协赞天子行驶立法权。

    第五条则规定:天子批准法律,命其公布及执行。

    第六条则规定:天子召集大明立宪会议、各省、府、县公局,其开会、闭会、停会及大明立宪会议之解散,皆以天子之命行之。

    第七条则是:天子为保持国家之安全或避免灾厄,依紧急之需要,可发布替代法律之敕令,此敕令应于公布之后30日内交由立宪议会讨论并且提出建议。

    第八条规定:天子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,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谕旨,但未经立宪议会讨论及建议,以谕旨改变法律。

    第九条规定:天子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,任免文武官员,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,须各依其规定。

    第十条则是:天子统率陆海军。

    第十一条规定:天子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。

    第十二条则是:天子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。

    第十三条又规定:天子宣告戒严。戒严要件及效力,由相关法律规定之。

    第十四条规定:天子授予爵位、勋章及其他荣典。

    第十五条规定:天子命令大赦、特赦、减行及复权。

    第十六条规定:天子继承依照王室典范之规定实行。

    第十七条规定:天子年幼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天子之责,须由摄政依王室典范之规定,以天子名义行使大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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